为进一步优化管理服务,以更好的工作成效保发展、促振兴,7月30日,省公安厅专门出台《进一步加强服务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出了19项服务经济发展新举措,向服务发展聚焦聚力。
1、对重特大涉企案件实行分级分类挂牌督办制度,对涉企案件及时回告立案、破案和工作进展。
解读内容:
对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复杂疑难、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实行除省级挂牌督办外,一律进行市级挂牌督办制度,专案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检查,全力推进案件侦破工作。侦查办案部门对久侦不结和重大疑难等案件,要适时适情与涉及维权企业进行沟通联系,告知其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困难及下步工作打算。
2、建立公安派驻税务联络办公室,健全完善线索转递、信息共享、联合打击机制。
解读内容:
各级公安、税务部门层层建立“公安+税务”深度合作的联络机制办公室,健全完善警税联席会议、情报交换、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等机制,对重大案件实施挂牌督办、集群打击,形成高效的整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合力。
3、建立完善金融风险和金融犯罪预警防范机制,定期研判会商,打击骗取贷款、贷款诈骗、银行卡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
解读内容:
建立了警银协作机制,公安联合金融部门共同组建了警银合作办公室。公安部门与金融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和阶段性金融风险动向;针对骗取贷款、贷款诈骗、银行卡诈骗等金融诈骗类经济犯罪活动,联合开展打击整治行动,有力维护全省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
4、及时发现企业各类不稳定风险隐患,定期研判,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解读内容:
与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完善维稳研判会商机制。对企事业单位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滚动式排查,定期研判沟通,做好风险评估,分析研判,做到提前预知、及时预警、有效防范、掌握主动,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对发现、掌握苗头性、倾向性的涉稳信息和不安定因素,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及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5、对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时限为20工作日的消防许可项目,并属于民生工程、双创项目、农业项目以及其它纳入审批绿色通道的,审批时限全部减半,审批时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
解读内容:
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办理消防验收的部门统一受理,内部通知负责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部门,两部门同时进行审批,同时进行现场检查,分别出具审批文书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对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时限为20工作日的许可项目,属于民生工程、双创项目、农业项目以及其它纳入审批绿色通道的,内部各级审批时限全部减半,整个项目审批时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
6、在大连以外的其它市购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房屋所有权人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落户。
解读内容:
将原申请购房落户,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办理落户登记,变为在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和本人不落户的情况下,其父母或成年子女也可以单独申请办理落户登记。
7、2016年年底前实现省内跨市、市内跨县(区)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并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逐步实现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
解读内容:
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辽宁省户籍公民凭相关有效证件,可就近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办理个人居民身份证。但初次审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需要回原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
8、企业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由原来规定的审批时效10日内,缩短至7日内;缩短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审批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
解读内容:
禁毒部门为了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工作实践,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规定的10日内,缩短为7个工作日内。交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批,并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缩短企业办理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审批时限。此审批时限只适用于省内运输线路。
9、取消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由实缴改认缴。
解读内容: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人无需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改由工商部门设定的期限内完成资本验资,原注册资金实缴改认缴。
10、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安机关下放至市级公安机关。
解读内容:
由原来先由县区级公安机关初审,市级公安机关复审,最后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准并颁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三级审批管理改为由县区级公安机关初审,市级公安机关核准并颁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两级审批管理。
11、消防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咨询查询等均在窗口统一受理,当场出具凭证,接待当事人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
解读内容:
对于单位和个人申报的行政许可(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投诉举报(对火灾隐患的投诉举报和对消防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咨询查询(对消防业务的咨询和消防执法结果的查询)等均在当地的市和县(区)级行政服务中心的公安消防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后,当场出具凭证,接待当事人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同时作为办事群众的联络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提供的材料和各项审批流程并负责解释、转办和催办相关业务,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对办事群众申请事项一包到底直至业务办结。当事人在办理消防业务的过程中只需和首问负责人一人联系,在其指引下即可完成全部业务。
12、省、市两级消防机构同时对重点工程、特殊工程项目提前介入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解读内容:
对于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采用国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项目、以及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工程,在建设单位到市级消防受理窗口申报时,市级窗口将把单位申报的工程相关情况同时上报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相关部门。省、市两级消防机构同时对此类工程项目提前介入,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审查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时给予指导,让建设单位少走弯路。对于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规定的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及时指导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上报材料,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住建厅共同组织专家评审。
13、对于涉及民生的工程以及双创项目,开辟消防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解读内容:
对于涉及民生的工程以及双创项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所涉及的项目),大多是涉及普通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限定审批时限(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各审批环节上的时限全部减半),确定专人由主责承办人员,面对面、点对点专项办理,帮助指导解决工程项目涉及法律法规、申报前置条件、消防设计、施工与验收的相关问题并及时反馈审批信息,全程服务直至审批通过,达到申报人满意为止。
14、实行消防产品施工前抽检制度,一次性告知消防产品抽检的种类、数量和抽检流程,配合施工进度在消防产品进场安装前,进行现场判定和抽样送检。
解读内容:
为前移火灾隐患防范关口,督促建设单位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就针对其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事先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即将抽检的种类、数量和抽检流程,目的是使社会单位提早做好接受监督抽查的准备。包括消火栓、消防应急灯、防火门等安装使用的所有各类消防产品,都在监督抽查范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选择在每种消防产品进场后、安装前这一时机到现场监督抽查,是避免在消防产品安装后因抽查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整改起来困难,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影响消防验收的进度。
15、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服务。在具有2条以上检测线的检验机构,通过建设机动车检验预约平台,推行免费预约检验服务,做到“随到随检”。
解读内容:
依托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平台,启用机动车预约检验功能模块。积极协调有2条(含)以上检测线的检验机构注册互联网单位用户,开展机动车预约检验服务。科学配置检验预约参数,合理安排预约时段,严格设定预约检验车辆类型、燃油类型、驱动类型、车辆属性等。对有集中办理检验业务需求的大中型企业,积极协调检验机构,科学安排时间和地点,统一集中办理机动车检验业务,各地交警车管部门的检验监管中心安排专门人员进行远程审核、远程核发检验标志。
16、在有需求的规模以上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建立警务工作站。
解读内容:
依据《辽宁省公安机关内保警务工作规范》实施重点单位驻警制警务模式,本着突出重点、保稳定保安全的原则,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设立警务工作站,在省内高校设立派出所或警务室,把警力沉到一线、把服务贴到一线、把管理放到一线,民警进驻管辖单位开展警务工作。
17、与全省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对接,逐一落实服务和保障责任。
解读内容:
积极主动与全省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一对一”对接,结合工作职能,逐个制定工作措施,逐个落实服务和保障责任,提供全程跟踪式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等工作方面的有关难题,确保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18、在重点要害部位组建保安特勤,成立消防保安特勤大队;推行“保安特勤进社区”、“保安特勤街面巡逻”等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新模式。
解读内容:
根据社会需要,省公安厅率先创立组建了保安特勤队伍,并试点性推出“保安特勤进社区”、“保安特勤街面巡逻”等为社会提供安全服务的新模式。
19、当事人首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且行为轻微、未造成重大隐患问题并及时整改的,不予罚款;对其它未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慎用拘留和查封等行政处罚。
解读内容: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创新社会管理”、倡导“人性化”执法,因此,推行“慎罚少罚”、“整改为主、罚款为辅”是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消防社会管理方式、最大限度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建设的重要载体。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于消防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重大隐患问题且能及时整改的消防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属于首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不实施罚款处罚,帮助、指导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对于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未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一般不实施拘留和查封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依法最大限度的降低较重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频率。
责任编辑:梅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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